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債權轉(zhuǎn)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lián)合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6-09-26 14:07:25
單位: 人民幣元
|        債權行  |             借款人名稱  |             債務情況(截至2016年8月16日)  |             墊付訴訟費  |             擔保人  |     ||
|        借款合同編號  |             本金  |             欠息  |     ||||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  |             吳泰集團有限公司  |             深發(fā)溫業(yè)五綜字第20120220001號 深發(fā)溫業(yè)五貸字第20120221001號  |             14999983.98  |             8792749.13  |             
 276.70  |             吳敏、金玉蓮、吳泰集團上海金山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聚融(海門)商務城有限公司、吳泰集團有限公司  |     
|        深發(fā)溫業(yè)五綜字第20120220001號 深發(fā)溫業(yè)五商字第20120222001號 深發(fā)溫業(yè)五貼字第20120222001號  |             6000000.00  |             1845581.19  |             
  |     |||
|        合計  |             
  |             20999983.98  |             10638330.32  |             27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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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zhì)人,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如公告中債務人、合同編號、債權金額、擔保人等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以簽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約定為準。
2、本公告清單列示截至2016年8月16日的貸款本金余額,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浙江省浙商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實際計算與欠息金額不一致,以實際計算為準。已經(jīng)進入訴訟程序的,并已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墊付的應由借款人及擔保人負擔的訴訟費、執(zhí)行費等以有關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3、若借款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